2012年9月28日北京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五次会议通过
根据刘敬民同志的请求,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条例》第二十五条的规定,北京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五次会议决定:接受刘敬民辞去北京市副市长职务的请求,并报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备案。( 来源:北京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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