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了规范基金会开展公开募捐,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以及由民政部颁布的《慈善组织公开募捐管理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公开募捐应由基金会依照本规定开展, 任何个人不得以基金会名义进行公开募捐。
第三条 公开募捐目的应符合我会章程载明的宗旨和业务范围。
第四条 将拟开展的公开募捐活动列入年度工作计划, 提交理事会审议通过。
第五条 制定公开募捐活动方案,并确定专门负责人。
第六条 公开募捐活动方案应包括: 公开募捐目的、起止时间、负责人姓名和办公地址、接受捐赠方式、银行账户、预计募集款物数额、受益人、募集款物用途、募集成本、剩余财产处理等。
第七条 公开募捐活动方式:
通过互联网、广播、电视等媒体发布募捐信息。
在公共场所设置募捐箱。
第八条 公开募捐活动持续时间一般不超过三年,突发事件开展的公开募捐活动持续时间一般不超过一年。
第九条 公开募捐活动方案依程序提交理事长办公会审议通过。
第十条 公开募捐活动方案应征求主管部门同意后,在活动开展十日前报送民政部门备案。对于救灾等突发事件,无法事先备案的, 应当在公开募捐活动开始后的十日内补办备案手续。
第十一条 备案后, 应当在国务院民政部门指定的互联网公开募捐服务平台发布公开募捐信息。在募捐现场开展活动的,应在显著位置公开募捐的相关信息。对外发布的公开募捐活动名称等信息应当与备案的募捐方案保持一致, 不得随意变更。
第十二条 应定期向社会公开募捐情况和慈善项目实施情况。公开募捐周期超过六个月的,至少每三个月公开一次募捐情况,结束后三个月内应当全面公开募捐信息。慈善项目实施周期超过六个月的,至少每三个月公开一次项目实施情况,项目结束后三个月内应当全面、详细公开项目实施情况。
第十三条 公开募得的款物应当全部入账, 用于慈善方案确定的慈善项目。不得私分、挪用、截留或者侵占。
第十四条 严格按照公开募捐方案或捐赠协议使用捐赠财产,如有变更,应按照上述程序重新履行相应的变更审批程序。
第十五条 此办法自发布之日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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