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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察体制改革由试点迈入全面深化新阶段

来源:2021-05-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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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曲靖市陆良县纪检监察干部在芳华镇小前所村蔬菜种植基地走访群众,了解相关情况。王 勇摄(影像中国)


2016年11月,中共中央办公厅印发《关于在北京市、山西省、浙江省开展国家监察体制改革试点方案》;

2017年10月23日,中共中央办公厅印发《关于在全国各地推开国家监察体制改革试点方案》;

2018年3月20日,十三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23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监察委员会在北京揭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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党的十八大以来,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站在党和国家事业发展全局的高度,把全面从严治党纳入“四个全面”战略布局,并在反腐败斗争深入推进的同时,高瞻远瞩、审时度势,作出了深化国家监察体制改革的重大决策部署,开启了党和国家反腐败工作新篇章。


三省市先行先试,为全国推开积累经验

党的十八大以来,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坚定不移推进全面从严治党,深入开展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严肃党内政治生活,强化党内监督。

2016年1月,习近平总书记在十八届中央纪委六次全会上指出,要坚持党对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的统一领导,扩大监察范围,整合监察力量,健全国家监察组织架构,形成全面覆盖国家机关及其公务员的国家监察体系。

2016年11月,中共中央办公厅印发《关于在北京市、山西省、浙江省开展国家监察体制改革试点方案》,部署在北京市、山西省、浙江省设立各级监察委员会,从体制机制、制度建设上先行先试、探索实践,为在全国推开积累经验。

行动是最有力的答卷。按照中央确定的“蓝图”,北京市、山西省、浙江省成立改革试点工作小组,扎实有序推进改革试点工作,取得了实质性进展——

全面完成组建。试点地区将人民政府的监察厅(局)、预防腐败局及人民检察院查处贪污贿赂、失职渎职以及预防职务犯罪等部门的相关职能整合至监察委员会,与纪委实行合署办公。

调整内设机构。试点地区坚持内涵发展,对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重新配置,对原有人员和转隶人员统筹安排,做到机构、编制、职数“三不增”,在力量配备上向监督执纪一线倾斜,省市两级实现执纪监督部门和执纪审查、依法调查部门分设。

完善制度规定、开展工作实践。试点地区完善内部运行机制,认真履行监督、调查、处置职责,采取谈话、讯问、询问、查询、冻结、调取、查封、扣押、搜查、勘验检查、鉴定、留置等措施,确保惩治腐败力度不减。

经过大胆探索、积极创新,试点三省市形成了许多可复制可推广的宝贵经验。


四级监察委员会完成组建,实现对所有行使公权力的公职人员监察全覆盖

国家监察体制改革事关全局、意义重大,既要积极坚定,又要稳妥审慎。在试点三省市先行先试的基础上,2017年10月23日,中共中央办公厅印发《关于在全国各地推开国家监察体制改革试点方案》。随后,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次会议通过在全国各地推开国家监察体制改革试点工作的决定。

中央纪委和各地区坚决贯彻党中央要求,蹄疾步稳、扎实有序推进各级监察委员会组建工作。按照中央确定的“路线图”和“时间表”,各地倒排工期,挂图作战。先转隶、再成立、再挂牌,仅用时3个多月,除先行试点的北京、山西、浙江外的28个省份的省、市、县三级监察委员会就全部完成了组建。

2018年3月23日上午8时58分,中央纪委机关大院的机关大楼门柱上,一块红色绸布覆盖的牌匾在掌声中被揭开,“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监察委员会”正式揭牌。至此,国家、省、市、县四级监察委员会全部组建产生,标志着监察体制改革由试点迈入全面深化新阶段,党和国家反腐败工作新的篇章就此开启。

从整体来看,深化国家监察体制改革成效突出。一方面,监察体制改革强化了对公职人员的日常监督,改变了过去对公权力监督乏力的状况,党员干部受监督,非中共党员的公职人员也受到监督;另一方面,监察体制改革弥补了因纪法衔接不畅导致的空白地带,改革之后,不仅要对严重违纪违法、涉嫌犯罪的行为进行审查调查,还要对轻微违纪违法、尚未构成犯罪的行为进行监督检查和监察调查。

据统计,仅2018年,全国纪检监察机关共运用监督执纪“四种形态”处理173.7万人次,同比增长32%。其中,充分运用第一种形态处理110.4万人次,占63.6%;准确运用第三种形态重处分和重大职务调整8.2万人次,占4.7%;果断运用第四种形态5.5万人次,占3.2%,其中移送司法机关处理1.7万人。这些数据远远超过改革前的数量,体现了制度优势转化为治理效能。

执着前行,步履铿锵。监察体制改革向纵深发展,各级监察委员会职能职责进一步明晰,反腐败的“利剑”越铸越坚韧、越磨越锋利。


监察法出台,进一步推动反腐败工作法治化规范化

“通过!”

2018年3月20日9时06分,北京,人民大会堂。十三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表决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热烈的掌声响起。

作为反腐败国家立法,监察法的制定出台,使党的主张通过法定程序成为国家意志,对于构建集中统一、权威高效的中国特色国家监察体制,具有重大而深远的影响,体现了全面从严治党、全面深化改革、全面依法治国的有机统一。

制定监察法是深化国家监察体制改革的内在要求和重要环节。“国家监察体制改革和监察法立法工作,自始至终都是在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坚强领导下进行的,这也是改革和立法工作能够沿着正确的方向顺利推进的根本原因。” 中央纪委有关部门负责人介绍,“我们坚持改革和立法一体谋划,在草拟深化国家监察体制改革方案时,就着手拟定监察法草稿,并作为改革方案的附件一同报送中央政治局会议、中央政治局常委会会议、中央深改组会议等审议。”

监察法出台后,在党中央坚强领导下,中央纪委国家监委持续为纪法贯通铺设制度轨道,为各级纪检监察机关依规依纪依法履行职责提供重要制度保障。仅2018年当年,就起草制定《党组讨论和决定党员处分事项工作程序规定(试行)》等30余项法规制度,完善信访举报、线索处置、案件审理等方面制度规范。制定《国家监察委员会管辖规定(试行)》,明确监察对象范围和管辖职务犯罪罪名。配合全国人大常委会修改刑事诉讼法,实施《国家监察委员会与最高人民检察院办理职务犯罪案件工作衔接办法》等制度规定,确保了执纪审查与依法调查、监察机关与审判机关、检察机关、执法部门工作衔接既规范有序又高效顺畅。

在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坚强领导下,国家监察体系总体框架初步建立,党统一指挥、全面覆盖、权威高效的监督体系已经形成,走出了一条中国特色的监察道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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