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2020-07-31
2020年4月29日北京奥运城市发展基金会第二届理事会第十次会议审议通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和加强固定资产管理,维护国有资产的安全完整、合理配置和有效利用,根据国家和市政府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固定资产管理的主要任务是:建立健全各项管理制度,合理配备并节约有效地使用固定资产,提高固定资产使用效益,保障固定资产的安全和完整。
第三条 固定资产管理活动,应当遵循资产管理与预算管理相结合,资产管理与财务管理相结合,实物管理与价值管理相结合的原则。
第四条 各部门固定资产管理和使用应坚持统一政策、统一领导、分级管理、责任到人、物尽其用的管理机制。
第二章 管理机构及其职责
第五条 办公室是基金会的固定资产的职能管理部门,实施固定资产综合管理,主要职责是:
(一)根据国家相关部门有关国有资产管理的规定,制定基金会固定资产管理的实施办法,并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
(二)负责制定固定资产的配备及使用标准;
(三)制定固定资产年度采购计划和固定资产年度预算,实施固定资产的统一购置;
(四)负责组织固定资产的入库、登记、建账、盘点、统计及日常监督检查工作;
(五)负责长期闲置、低效运转和超标准配置资产的调剂工作,优化固定资产配置,推动资产的共享、共用。
第六条 法律财务部是基金会固定资产的职能监管部门,主要职责是:
(一)参与基金会固定资产管理办法的制定与修订工作;
(二)审核固定资产配置标准和费用标准;
(三)审核固定资产年度预算,安排购置资金;
(四)负责固定资产的价值形态和固定资产总账管理,与办公室定期进行固定资产对账工作;
(五)会同办公室,对报废和不需用的固定资产进行处置、核销。
第七条 基金会各部门是固定资产的使用和二级管理部门,其主要职责是:
(一)基金会负责人对本基金会物资管理负领导责任,基金会须指定专人负责基金会内的物资管理工作;
(二)建立和完善基金会物资账固定资产台账和各部门动态账,配合法律财务部和办公室定期进行固定资产盘点和对账工作;
(三)负责配合办公室完成固定资产购置、验收入库和维护保管等日常管理。
第三章 固定资产的范围、分类及计价
第八条 按照现行国家相关财务规定,符合下列标准的列为固定资产:
(一)一般通用设备单价在1000元以上,专用设备单价在1500元以上,使用年限在一年以上,且在使用过程中保持其原有实物形态的资产。
(二)单位价值虽不足规定标准,但使用年限在一年以上的大批同类物资,作为固定资产管理。
第九条 按照国家相关规定,固定资产分为六类:房屋及建筑物;专用设备;通用设备;文物和陈列品;图书、档案;家具、用品、装具及动植物。
第十条 固定资产的计价
(一)购入、调入的固定资产,按实际支付的买价、调拨价以及运杂费、安装费、车辆购置附加费等入账。
(二)自行建造及在原有基础上改建、扩建的固定资产,按竣工决算确认结果计入或增加固定资产价值。
(三)接受捐赠的固定资产,按照同类固定资产的市场价格或者有关价值凭证入账。发生的相关费用应计入固定资产价值。
(四)无偿调入固定资产,不能查明原值的,按照评估确认的价值入账。
(五)盘盈的固定资产,按照评估确认的价值入账。
(六)已投入使用,但尚未办理移交手续的固定资产,可先按暂估价入账,待确定实际价值后,再进行调整。
(七)用外币购置的设备,按当时的汇率折合成人民币金额,加上运费及其它费用,再加上支付的关税、海关手续费等入账。
(八)融资租入的固定资产,按租赁协议确定的设备价款、运杂费、安装费等记账。
(九)自行开发研制的软件产品,按照实际支付的费用记账。研发过程必须符合政府采购等规定,同时签订相关合同。
(十)购置固定资产过程中发生的差旅费,不计入固定资产价值。
第十一条 固定资产按期计提折旧,按原值入账;分期、分批付款购入的固定资产,按全部价值入账。
第十二条 已经入账的固定资产除发生下列情况外,不得任意变动其自身账面价值:
(一)根据国家规定对固定资产进行重新估价的;
(二)增加补充设备、改良装置及改扩建的;
(三)将固定资产一部分拆除的;
(四)根据实际价值调整原来暂估价值的;
(五)发现原来记录固定资产价值有误的。
第十三条 固定资产的价值变动,应上报主管部门,经批准后由办公室负责办理,并及时通知法律财务部,对固定资产有关账目作相应调整。具体账务处理按照基金会相关财务管理制度的规定执行。
第四章 固定资产的增减变动
第十四条 固定资产管理部门应对基金会使用的由不同资金渠道形成的固定资产进行统一管理。
第十五条 购入、调入和自制、自建完工交付使用增加的固定资产,应由办公室、法律财务部和使用部门共同验收,属于技术设备的还应会同技术部门验收。验收合格后,由办公室根据发票、预算审批文件及验收单据等凭证,填制固定资产增加通知单,办理有关入库、财务报销和使用单位领用等手续。
第十六条 接受捐赠或盘盈的固定资产,应由办公室和法律财务部共同办理接收和交接,并据固定资产交接单、发票或固定资产盘盈盘亏报告单等凭证,填制固定资产增加通知单,办理有关入库、财务报销和使用单位领用手续。
第十七条 调出、变卖减少或盘亏的固定资产,按《北京奥运城市发展基金会物资管理暂行办法》规定的权限范围报批,由办公室持领导审批意见、基金会处置小组处置意见、固定资产盘盈盘亏报告单等凭证,填制固定资产减少通知单,办理有关调出或注销手续。
第十八条 正常报废的固定资产,由办公室会同技术部门进行技术鉴定,据鉴定意见及基金会领导的资产处置意见等,填制固定资产减少通知单,办理有关注销手续。
第十九条 非正常损失减少的固定资产,由办公室会同技术部门进行技术鉴定后,对非正常损失要查明原因,追究责任;据鉴定意见、对非正常损失责任人的处理意见及领导审批意见等,填制固定资产减少通知单,办理有关注销手续。
第五章 固定资产的日常管理
第二十条 固定资产的日常管理是指在日常行政工作或业务活动中对所需及占用的固定资产实施不间断的管理及核算,包括从编制固定资产预算、计划采购、验收入库、登记入账、领用发出到维修保养、处置、价值评估等各个环节的实物管理和财务核算。
第二十一条 在固定资产的日常管理中,办公室负责固定资产管的日常实物管理,编制固定资产预算,制定购置计划,实施固定资产采购、验收入库、登记保管、领用发出、维修保养、调拨处置等具体工作;法律财务部负责审核固定资产预算,对固定资产的价值进行分类核算;固定资产使用部门负责固定资产的合理有效使用和日常维护管理。
第二十二条 固定资产预算及购置计划既要从实际需要出发又要注意节约,要根据各类资产的配备情况及使用标准合理配置,充分利用现有固定资产,防止积压浪费。对按规定实行统一采购的固定资产,要提供详细的使用目的并写明详尽的功能等要求。
第二十三条 办公室必须完善固定资产账卡、领用、处置、清查盘点等日常管理制度。各使用部门须指定专人负责办理本部门固定资产和其它物品的领用、保管、清点等工作。
第二十四条 办公室负责对验收入库及投入使用的固定资产,须建立《固定资产卡片》并记入《固定资产明细账》,按物登卡、凭卡记账;已入库存的固定资产,要按照各类资产的使用说明和存放要求进行保管,填写保管单位并定期检查,库存固定资产未经管理人员同意,任何人不准领用或调换;各使用部门领用固定资产须填写《固定资产领用单》,经主管领导同意后,固定资产管理人员凭单填写固定资产使用记录卡并记入《固定资产卡片》。不经批准,任何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占用固定资产。如需借用固定资产,须经主管领导同意后,办理借用手续。
第二十五条 办公室对配备给个人使用的固定资产或物品,要建立领用交还制度,并督促使用人爱护所用资产。工作人员工作调动时,应在其办理所用资产交还手续后,方可办理调动手续。
第二十六条 基金会办公室、法律财务部和各使用部门应每半年对账一次,使账实、账卡、账账保持一致。每年对基金会的固定资产进行一次全面清查盘点,查明固定资产的实有数与账面结存数是否相符,固定资产的保管、使用、维修等情况是否正常。对清查盘点中发现的问题,应查明原因,说明情况,编制有关固定资产盘盈盘亏表,按管理权限报同级财政部门或本部门主管领导批准后,调整固定资产账目。
第二十七条 基金会发生国有资产产权变动、财务和账务异常、资产损失和资金挂账严重或挂靠单位脱钩等情况,按国家规定必须进行清产核资的,应报应按上级主管部门要求程序审批确定。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八条 不符合固定资产标准的各种办公用品、用具、生活用品、器具、材料等资产,也要分类登记,参照本办法管理。
第二十九条 凡违反本办法的,按照国家相关规定处理。
第三十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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