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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奥运城市发展基金会专项基金管理办法(试行)

来源:2020-07-31

2020年4月29日北京奥运城市发展基金会第二届理事会第十次会议审议通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长期有效地推动北京奥运城市发展促进公益事业的发展,北京奥运城市发展基金会(以下简称“本会”)设立专项基金。

第二条  为规范本会专项基金的募筹、设立、使用等管理工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国务院《基金会管理条例》等国家法律、法规和《北京奥运城市发展基金会基金管理办法》,特制订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专项基金,是指同时满足捐赠者指定捐赠用途、捐赠项目具有一定规模、开展时间至少三年、捐赠额达到一定数量、捐赠者可在一定程度上参与的基金。

第四条  专项基金分为封闭式和开放式两种形态。封闭式基金一般由一个捐赠者(个人或机构)设立,设立后不再接受其他捐赠;开放式基金的设立无捐赠者数量限制,设立后亦可接受其他捐资。

 

第二章  专项基金的设立

第五条  设立专项基金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一)设立范围为有助于奥运城市发展的体育、文化、教育、交流、研究、出版、奖励等项目;

(二)专项基金捐赠额原则上应与所支持项目的活动规模相一致,年捐赠额度在人民币100万元(含100万元)以上(不包括物品等非现金捐赠折合金额),且连续三年以上(含三年)捐赠可以一次性到账,也可以年度为单位分期拨付。首期捐赠资金须在协议签署后15个工作日内到位。

第六条  专项基金必须在资助项目正式立项后方能签署捐赠协议。捐赠协议明确约定捐受双方的权利、义务及相关责任。

第七条  本会将与专项基金捐赠者签署捐赠协议。在捐赠协议签署前已确定项目执行单位的,本会与捐赠者、项目执行单位签署三方捐赠协议。在捐赠协议签署后确定执行单位的,本会将与执行单位另行签署资助协议。

第八条  专项基金设立后,可使用“北京奥运城市发展基金会□□□专项基金”的名称。

 

第三章  专项基金的管理

第九条  专项基金的管理应按照本会《章程》规定和本《办法》要求进行,其财务管理工作由本会负责。

第十条  设立专项基金可举行捐赠仪式,举办捐赠仪式的费用由捐款者承担。如需本会支付,则以节俭为原则从提取的项目管理费中列支。

第十一条  专项基金实行年度汇报制度,即执行单位按年度向本会和捐赠者书面汇报上一年度项目执行及资金使用情况。

第十二条  项目结束后,本会和捐赠者可对项目实施的效果进行评估,必要时聘请中介机构进行审计,评估和审计费用从项目管理费中列支。

第十三条  本会从专项基金中提取项目管理费,提取比例不超过10%。

 

第四章  专项基金的存续与终止

第十四条  专项基金按捐赠协议规定内容执行完毕后终止。如捐赠者仍愿与本会就相同项目继续开展合作,可继续使用原专项基金名称,并重新履行相关手续。

第十五条  开放式专项基金在规定时间内完成捐赠和项目运作,可在完成评估后终止,并向参与该项目的各方公告。

第十六条  因捐赠者违反协议,未按时或足额捐赠,导致捐赠协议无法履行的,本会将与捐赠者协商解决;经协商无效,本会可终止协议或通过仲裁方式解决。

 

第五章  专项基金捐赠者的权益

第十七条  本会对支持公益事业专项基金的捐赠,将在法律及相关文件规定范围内通过多种形式对捐赠者予以感谢、褒奖等荣誉,并通过开展的项目给予合理的宣传等权益。

第十八条  相关权益根据具体项目情况,在捐赠协议中予以约定。

 

第六章  争议和仲裁

第十九条  本会、捐赠者、项目执行人之间发生争议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应提交北京仲裁委员会进行仲裁。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本会理事会会议通过之日起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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