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北京奥运城市发展基金会(以下简称“本会”)的资金管理行为,加强基金管理,维护捐赠者、受益人及本会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国务院《基金会管理条例》以及国家有关财务会计的法规制度,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会是地方性公募基金会。本办法所称“基金”,是指本会按照办会宗旨和事业发展需要,依法受赠的各项有形资产(包括货币资金、有价证券、房地产、设备等实物形态的财产)、无形财产(包括专利权、商标权、著作权等有法律效力和开发价值的财产)以及上述财产的增值收入。
第三条 基金管理的主要任务是:按照本会宗旨和任务,制定基金募集计划,开展基金募集活动,负责捐赠财产的管理和使用、本会基金保值增值的运营以及全程财务管理工作。基金管理工作由本会基金管理部门组织实施。
第二章 基金来源
第四条 本会的基金来源包括:
(一)发起人资助的原始基金;
(二)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自愿捐赠;
(三)基金运营的收益;
(四)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章 基金募集
第五条 本会负责制定基金募集计划,宣传基金募集工作,开展基金募集活动。
第六条 根据需要,本会可与有关方面合作开展基金募集活动。凡与本会联合募集基金的机构必须履行本会审批手续。未经本会批准擅自使用本会名义开展基金募集活动的单位及个人,应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第七条 本会工作人员或经本会授权的其他单位、人员开展基金募集活动必须遵守国家相关法律及有关规定。基金募集活动应以捐赠者自愿捐赠为原则,不得摊派,不得损害社会公德,不得损害本会声誉。
第八条 凡本会工作人员或经本会授权的其他单位、人员筹募的捐赠必须纳入本会财务的统一管理。所有捐赠的安排使用均需接受捐赠者和社会的监督,并实行年度审计制度。
第九条 在社会上进行公开募集活动,应事先进行可行性论证,并经理事会会议通过后方可实施。
第十条 本会接受捐赠时,依法与捐赠者履行捐赠手续,包括订立捐赠协议和出具《北京市接受捐赠专用收款收据》。捐赠者应依法履行捐赠协议,按照约定将捐赠财产移交本会。
第十一条 本会对支持公益事业的捐赠,将在法律及相关文件规定范围内通过多种形式对捐赠者予以感谢、褒奖等荣誉,及通过开展的项目对捐赠者给予合理的宣传等权益。
相关权益根据具体项目情况,应在捐赠协议中予以约定。
第十二条 对志愿为本会联络并促成捐赠的有关单位、人士,本会根据实际情况和相关规定,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
第四章 基金捐赠类别
第十三条 本会按照办会宗旨和事业发展需要接受的捐赠,按照捐赠用途可分为定向捐赠和非定向捐赠。
第十四条 定向捐赠是指捐赠者指定捐赠用途,本会在尊重捐赠者意愿的基础上使用捐赠财产。定向捐赠根据捐赠额度及捐赠项目情况可设立专项基金,按本会专项基金管理办法管理。
第十五条 非定向捐赠是指捐赠者不限定捐赠用途,本会按照办会宗旨和事业发展要求,统一安排使用捐赠财产。
第五章 基金的使用
第十六条 本会在充分尊重捐赠者意愿的基础上,按照双方对捐赠财产的约定使用基金。使用情况将向捐赠者反馈,并接受捐赠者的查询。
第十七条 对于使用捐赠财产资助符合本会宗旨的项目,本会将与受资助方签署资助协议,约定捐赠财产的用途,同时本会有义务检查督促受资助方实现捐赠者意愿的情况和财产的使用效益。
第十八条 本会每年用于从事章程规定的公益事业支出,不得低于上一年总收入的70%。
第十九条 举行捐赠仪式和宣传等费用,原则上由捐赠者支付。如需本会支付,则以节俭为原则,从按照本办法第二十条提取的管理费用中列支。本会开展大型资金募集宣传活动和涉外资金募集项目需较大宣传费用的,其相关经费可单列或专项筹措。
第二十条 捐赠基金可按项目支出比例提取管理费用(包括筹资费用、工作人员工资福利和行政办公支出),对货币资金捐赠一般按10%比例提取:
当管理费用余额出现不足或过剩时,经理事会研究同意,可以适当调整管理费用的提取比例。
第二十一条 房地产、设备等其他非货币形式的捐赠原则上不提取管理费用。
第二十二条 管理费用的使用应符合本会的财务制度,并接受有关部门的审计、监督。
第六章 财务管理
第二十三条 本会财务部门负责基金管理的财务工作。基金财务管理以国家有关财会制度为基本规范,制定本会财务管理制度、管理办法及会计核算办法。
第二十四条 本会对接受捐赠的物资建立管理台账和出入库制度,按照《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的规定入账,并根据捐赠协议的约定使用。
第二十五条 接受捐赠的物资无法用于符合本会宗旨的用途时,本会可以依法拍卖或者变卖,所得收入用于捐赠目的。
第七章 基金运营
第二十六条 严格遵守国家的有关规定,按照合法、安全、有效的原则,积极实现捐赠财产的保值增值。
第二十七条 为了加强基金的运营管理,应邀请有关专家或专业机构,指导帮助本会开展相关业务。
第二十八条 有关基金运营事项,必须进行可行性论证,听取各方面意见,科学做出决策。运营计划的实施,必须按规定程序审批。
第八章 审计和监督
第二十九条 基金实行年度报告制度,受资助方将按年度向本会和捐赠者书面报告上一年度项目执行及资金使用情况。
第三十条 本会按照国家规定向有关主管部门提交年度财务工作报告,并接受相关主管部门的审计监督。
第三十一条 本会年度财务报告接受会计师事务所的审计,审计费用从管理费用中列支。
第九章 争议和仲裁
第三十二条 因捐赠者违反捐赠协议,未按时、足额捐赠导致捐赠协议无法履行的,本会将依法与捐赠者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可终止捐赠协议并不排除通过法律途径解决。
第三十三条 本会、捐赠者、项目执行方之间发生争议的,提交北京仲裁委员会进行仲裁。
第十章 附则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自本会理事会会议通过之日起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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