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3月12日修订,基金会办公室文发[2019]20号)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北京奥运城市发展基金会(以下简称“基金会”)的财务管理,规范财务行为,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会《财务管理制度》,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基金会由北京奥运城市发展促进会(以下简称“奥促会”)发起成立,原始基金数额为人民币三千万元,由奥促会出资。基金会对原始基金的保值增值负责;原始基金所产生的增值部分可用于基金会日常行政管理支出。
第二章 资产管理
第三条 资产是指过去的交易或者事项形成并由基金会拥有或者控制的资源,该资源预期会给基金会带来经济利益或者服务潜力。资产按其流动性分为流动资产、长期投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和受托代理资产等。
第四条 流动资产是指预期可在1年内(含1年)变现或者耗用的资产,主要包括现金、银行存款、短期投资、应收票据、应收账款、其他应收款、预付账款等。
第五条 基金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在银行开立账户,办理财务收支结算业务。基金会银行账户只限基金会使用,不出租、出借或转让给外单位或个人使用。
第六条 依据《现金管理暂行条例》,现金支出的范围如下:
(一)职工工资、津贴;
(二)个人劳务报酬;
(三)各种劳保、福利费用以及国家规定的对个人的其他支出;
(四)出差人员必须随身携带的差旅费;
(五)单笔业务在500元以下的零星支出,(特殊情况除外)。
其他经济业务原则上应通过银行转账方式结算。
第七条 现金管理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收取现金必须按规定开具有效收据并于当天将现金送存银行;不得私设小金库,不准坐支现金:
(二)库存现金不得超过限额5000元,超过部分必须及时送存银行;
(三)现金一律存放在保险柜内,随手锁好,打乱保险柜号码;钥匙由出纳随身携带,确保安全。
第八条 现金借款应按下列程序办理:
(一)借款人填写借款单,注明借款事由和借款金额;
(二)借款单经财务人员审核并分管财务的副秘书长批准后方可借款。
(三)出差人员暂借差旅费,须有出差审批报告,并在返京后10天内办理销账手续。逾期不办理手续的,财务人员将停止其后续借款。
第九条 支票管理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支票签发人负责购买,保管空白支票,并按编号顺序使用支票。
(二)支票和印鉴必须分别存放,由签发人和另一财务人员分别保管,以确保安全。支票遗失要及时向银行挂失,并积极采取补救措施。
(三)支票使用人依据秘书长批准的支出审批单填写支票申领单,经分管财务的副秘书长批准后申领支票。
(四)支票签发人根据支出审批单和支票申领单签发支票;支票须填写当天日期、用途和金额(或限额);支票携带时切忌折叠。
(五)支票签发人不得填写远期支票,不得开具既无抬头又无金额的空白支票,不得签发空头支票。支票在填写时发生错误,必须作废,加盖作废章。
(六)持票人应在出票日起10日内办理完付款及报销手续,逾期不办理报销手续者,财务人员将暂缓其新支票申领业务,由此对工作造成影响,由经办人负责。
(七)支票签发后发现丢失或被人冒领,造成的损失一律由持票人负责;财务人员协助办理挂失等手续,防止损失扩大。
第十条 短期投资是指基金会持有的能够随时变现并且持有时间不超过1年(含1年)的投资,包括债券投资和短期理财等。基金会应严格控制投资风险,在确保资金安全的前提下,委托专业机构进行资金运作,实现资金的保值增值。
第十一条 财务部门对应收和预付款项及时清理结算,不长期挂帐。对确实无法收回的应收及预付款项,查明原因,分清责任,按规定程序报批后核销。
第十二条 长期投资是指预计持有期限超过一年的投资,包括长期股权投资和长期债权投资等。基金会的长期投资方案须经理事会批准后方可实施。
第十三条 固定资产是指一般设备单位价值在500元以上,专用设备单位价值在800元以上,使用期限在一年以上,并在使用过程中基本保持原有物质形态的资产。单位价值虽未达到规定标准,但耐用时间在一年以上的大批同类物资,作为固定资产管理。
第十四条 基金会的固定资产按以下办法进行管理:
(一)建立健全固定资产管理制度,加强固定资产维护保养,提高固定资产使用效益。
(二)购进和调入的固定资产,经验收后及时入账;交付使用时办理资产交接手续并在固定资产管理系统进行记录。
(三)接受捐赠的固定资产,如果捐赠方提供了有关凭据(如发票、报关单、有关协议等),应当按照凭据上标明的金额作为入账价值;如果捐赠方没有提供有关凭据,或者凭据上标明的金额与受赠资产公允价值相差较大,受赠资产应当以其公允价值作为入账价值。
(四)用于展览、教育或研究等目的的历史文物、艺术品以及其他具有文化或者历史价值并作长期或者永久保存的典藏等,作为固定资产核算,但不必计提折旧。在资产负债表中,应当单列“文物文化资产”项目予以单独反映。
(五)固定资产报废和转让,一般经基金会行政领导批准后核销。
(六)基金会应当设置固定资产明细账(或者固定资产卡片)进行明细核算,定期或不定期对固定资产清查盘点,做到账实相符。对于盘盈、盘亏的固定资产,及时查明原因并进行账务处理。固定资产的购建、出售、清理、报废和内部转移等均应办理会计手续。
第十五条 无形资产是指基金会为开展业务活动、出租给他人或为管理目的而持有的且没有实物形态的非货币性长期资产,包括单独购买的计算机应用软件、专利权、非专利技术、商标权、著作权、土地使用权等。基金会对无形资产的评估、确认、开发、保护、使用和转让进行管理。
第十六条 受托代理资产是指基金会接受委托方委托从事受托代理业务而收到的资产。在受托代理过程中,基金会从委托方接收受托资产,并按照委托人的意愿将资产转赠给指定的其他组织或者个人。基金会无权改变受托代理资产的用途或者变更受益人。
第三章 财务收支管理
第十七条 收入是指基金会开展业务活动取得的、导致本期净资产增加的经济利益或服务潜力的流入,基金会的主要收入来源包括:
(一)组织募捐的收入;
(二)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自愿捐赠;
(三)资金运营收益和其他合法收入。
第十八条 捐赠收入分为定向捐赠收入和非定向捐赠收入。定向捐赠是指捐赠者指定捐赠用途,基金会在尊重捐赠者意愿的基础上使用捐赠财产。非定向捐赠是指捐赠者不限定捐赠用途,基金会按照办会宗旨和事业发展要求,统一安排使用捐赠财产。
第十九条 捐赠收入可按比例提取管理费用(包括筹资费用、工作人员工资福利和行政办公支出),对货币资金捐赠一般按10%比例提取。
当管理费用余额出现不足或过剩时,经理事会议研究同意,可以适当调整管理费用提取比例。
第二十条 基金会的支出分为两大类,即公益事业支出和其他支出。公益事业支出是指基金会为实现其业务活动目标,开展项目活动或者提供资助所发生的支出,主要包括资助奥促会举办的公益活动以及开展符合基金会宗旨的其他活动所发生的支出。其他支出是指基金会用于日常行政管理的资金耗费,主要包括行政管理人员的工资、福利费、办公费、邮电费、差旅费、业务招待费、筹资费用和其他费用。
第二十一条 基金会应当遵循勤俭节约、量入为出的原则安排支出,各项开支原则上不得超出年度预算范围,并应按规定权限和程序审批。
第二十二条 基金会财务部门(以下简称“财务部门”)负责根据理事会审定的工作计划编制下年度预算,并于10月底之前向理事会提交下年度预算草案。预算草案经理事会审核批准后作为基金会正式年度预算。
第二十三条 公益事业支出经理事会批准后,按项目进度划拨资金;其他支出由财务部门在预算范围内提出申请,填写支出审批单,按以下审批权限审批执行:
(一)5万元以下(含5万元)的支出由秘书长审批;
(二)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含50万元)的支出由理事长审批。
(三)50万元以上的支出提交理事会审定。
第四章 发票管理
第二十四条 基金会接受社会捐赠,开具北京市财政局监制的《北京市接收捐赠统一收据》;收取各种代收费性项目依据国家文件规定的使用范围,开具《北京市行政事业性统一银钱收据》。
第二十五条 财务部门指定专人负责发票和收据的购领、保管、登记、使用、验票和年检工作。
第二十六条 发票或收据必须在经济行为发生后方可开具,未发生经济行为一律不允许开具发票或收据。
第二十七条 开具发票或收据必须做到按号码顺序填写,填写项目齐全,内容真实,字迹清楚,全套一次性复写,保证全部联次内容一致。所有票据的收据联均须加盖基金会财务专用章。
第二十八条 开具发票或收据后,如发生退款,应按规定收回原发票或收据,或者在取得对方有效证明后,方可开具红字发票或收据。
第二十九条 发票和收据的存根联应按会计档案管理要求妥善保管,保管期一般应为十五年,任何人不得擅自损毁。
第五章 报销管理
第三十条 报销费用时经办人应在报销凭证上填写报销日期、报销项目、金额、领款人、所附单据张数,同时附上正式发票。凡购置物品,均需办理入库手续,取得入库单后,方可办理财务报销。
第三十一条 发票必须由税务部门监制,写明收款单位名称、开票日期、发生费用的内容、商品的品种、名称、数量、单价和金额,并加盖收款单位财务专用章(或发票专用章)。发票内容不够填写或以笼统名称及汇总金额列示时,须有加盖与发票印章一致的商品清单。发票背面应由经办人和证明人签字。
第三十二条 原始凭证应按报销凭证同一方向粘贴在报销凭证的左上角;报销凭证的所有内容均不得涂改。财务人员有权拒绝不符合规定、不完整的报销凭证。
第三十三条 外来发票(收据)如有遗失,应取得开票单位盖有公章的证明,并注明原来凭证的号码、金额和发生费用的内容,由财务负责人批准,才能作为报销凭证。不符合财务会计制度规定的发票不予报销。
第六章 差旅费管理
第三十四条 工作人员到外埠出差、参观学习,应有具体事由或邀请函,凭秘书长批示办理借款。出差人员返京后应在10天内办理报销手续(特殊情况除外),填写差旅费报销单(后附原始单据),由经办人签字,财务人员审核,分管财务的副秘书长签字后方可报销。
第三十五条 出差人员按规定等级乘坐交通工具。凭有效票据报销城市间交通费。未按规定等级乘坐交通工具的,超支部分自理。具体标准参照(财行(2013)531号文)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央和国家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的通知执行。
第三十六条 出差人员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公杂费等均参照(财行(2013)531号文)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央和国家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的通知执行。
第三十七条 工作人员外出参加会议,会议统一安排食宿的,会议期间的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和公杂费由会议主办单位按会议费规定统一开支。在途期间的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和公杂费在返京后按差旅费标准报销。小型调查研究会等不统一安排食宿的,会议期间和在途期间的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和公杂费均在返京后按差旅费标准报销。
第三十八条 工作人员出差期间,事先经秘书长批准就近回家省亲办事的,其绕道交通费,扣除出差直线单程交通费,多开支的部分由个人自理。绕道和在家期间不予报销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和公杂费。
第三十九条 工作人员按国家规定享受探亲假的,其探亲往返路费按《财政部关于职工探亲路费的通知》([81]财事字第113号)的规定予以报销。
第七章 会计档案管理
第四十条 会计档案包括:上级机关及基金会关于财务管理的有关规定、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计划、预算、重要的经济合同、会计报表以及会计电算化所存储在磁性介质或光盘上的会计数据。
第四十一条 财务部门应当按照国家关于会计档案管理的有关规定,做好平时立卷工作,并于年底对会计档案进行分类编目、装订成册。
第四十二条 会计凭证要随时装订,装订时间不超过一个月,以防缺损。如附单据过多,可抽出单独装订,但必须注明为某年、某月、某日、某编号记账凭证。会计凭证装订要求折叠整齐,去掉金属物,加具封面,装订牢固,封面注明年度、月份、册号、起讫日期、起讫号码,并由装订人在封签处盖章。
第四十三条 会计账簿要在年终后45日内装订完毕,要根据账簿种类分类装订,装订时要加装封皮、账簿启用表和目录,并标明账簿名称、年度,启用表要逐项填写清楚,并分别由记账员、保管员、主管人员签章。目录中的内容和页号都要填写。每基金会计账簿都要在右上角连续编写页号。
第四十四条 月度会计报告于每月结账后3日内编制,加装封皮,制表人、财务负责人、机关负责人签章齐全,加盖单位公章,专人保管。全年结束后,逐月按顺序汇总后装订成册,并打印页号。会计决算报告在年终的10日内编制完成,加装封皮、签章齐全后,单独装订并打印页号。
第四十五条 工资账册每月发放完毕后20日内装订成册,依次按人员变动通知单、工资发放汇总表、工资发放表顺序装订,并加装硬皮封皮,打印页号。
第四十六条 会计电算化数据光盘应标注年度、月份、内容,实施写保护措施,按照顺序存放于防潮、防尘、防盗的地方,同时再保存一套会计数据,储存在另一台计算机的硬盘中,对光盘数据要半年重新备份一次,以防数据丢失。
第四十七条 各种会计档案的保管期限分为永久和定期(10-25年)两类(见下表),如有特殊需要,可适当延长保管期限,各种会计档案的保管期限,从会计年度终了后的第一天算起。
会计档案保管期限
第四十八条 调阅会计档案要有严格的批准手续,非财务人员不得随意翻阅会计档案。
第四十九条 会计档案保管期满需要销毁时,由财务部门严格审查,编制会计档案销毁清册,报秘书长批准后销毁。
第五十条 对保管期满的原始凭证,在审查时涉及下列内容的应单独抽出,另行立卷,不得销毁:
(一)未了结的债权债务;
(二)历年的工资名册;
(三)土地征用、固定资产、重大财产的买卖单据;
(四)交通肇事、工伤事故的单据、协议;
(五)对今后还有查考价值的单据。
第八章 附 则
第五十一条 本规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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