Menu
EN

北京奥运城市发展基金会 财务管理制度

2019-12-23

(2010年7月21日印发,京奥基会发〔2010〕1号)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北京奥运城市发展基金会(以下简称“基金会”)的财务行为,加强财务管理,促进基金会的事业发展,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会章程,结合基金会的工作特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基金会由北京奥运城市发展促进会(以下简称“奥促会”)发起成立,并出资人民币三千万元作为原始基金。基金会对原始基金的保值增值负责;原始基金所产生的增值部分为基金会日常运行提供资金支持。

第三条 基金会为奥促会举办公益活动筹集资金,经基金会理事会(以下简称“理事会”)批准后,与奥促会签订资助协议,将资助资金按奥促会支出进度划转至奥促会,由奥促会负责管理使用。基金会有权对资助项目预算及其执行情况进行审查和监督。

第四条 基金会的重大财务事项由理事会决定;基金会财务部门(以下简称“财务部门”)在秘书长的领导下,负责日常财务管理工作。

第五条 基金会财务管理的主要职责是:

(一)执行国家财务规章制度,拟定基金会内部财务管理办法(包括基金管理办法和专项基金管理办法),对基金会各项财务活动进行管理和监督。

(二)负责基金会的预算、决算管理,如实反映基金会财务收支情况。

(三)在国家法律和政策允许的范围内,通过公开和定向募捐,扩大基金募集和收入来源,控制行政管理费开支,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四)负责基金会的资产管理,确保各项资产的安全与完整,按照合法、安全、有效的原则,实现原始基金的保值增值。

第二章  财务收支管理

第六条 基金会对财务收支实行预算和决算管理;基金会的年度预算和决算须报理事会审定。

第七条 基金会的各项收支由财务部门统一管理,统一结算,按照《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的要求进行会计核算。

第八条 收入是指基金会开展业务活动取得的、导致本期净资产增加的经济利益或服务潜力的流入,包括基金会依法受赠的各项有形资产、无形资产以及上述资产的增值收入。

第九条 基金会的主要收入来源包括:

(一)组织募捐的收入;

(二)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自愿捐赠;

(三)资金运营收益和其他合法收入。

第十条 基金会遵循自愿和无偿的原则接受社会各界的捐赠,按照捐赠协议约定的用途使用捐赠所得。接受捐赠的物资无法用于符合其宗旨的用途时,基金会可以依法拍卖或者变卖,所得收入用于捐赠目的。

第十一条 支出是指基金会开展相关业务活动所发生的资金耗费。基金会的支出分为两大类,即公益事业支出和其他支出。

第十二条 公益事业支出是指基金会为实现业务活动目标、开展项目活动或者提供资助所发生的支出。基金会的公益事业支出主要包括资助奥促会举办的公益活动以及开展符合基金会宗旨的其他活动所发生的支出。

第十三条 基金会每年用于从事章程规定的公益事业支出,不得低于上一年总收入的70%。公益事业支出应列入基金会年度预算,经理事会审批后执行。

第十四条 其他支出是指基金会用于日常行政管理的资金耗费,包括管理费用、筹资费用和其他费用。

第十五条 基金会工作人员工资福利和行政办公支出不得超过当年总支出的10%。

 

第三章  资产管理

第十六条 资产是指过去的交易或者事项形成并由基金会拥有或者控制的资源,该资源预期会给基金会带来经济利益或者服务潜力。资产按其流动性分为流动资产、长期投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和受托代理资产等。

第十七条 流动资产是指预期可在1年内(含1年)变现或者耗用的资产,主要包括现金、银行存款、短期投资、应收票据、应收账款、其他应收款、预付账款等。

第十八条 基金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在银行开立账户,办理财务收支结算业务。基金会银行账户只限基金会使用,不出租、出借或转让给外单位或个人使用。

第十九条 现金收付应当严格履行规定的手续,实行钱账分管;现金的核算应当做到日清月结,其账面余额必须与库存数相符。

第二十条 基金会的现金,除库存少量备用外,必须存入银行账户。除发给职工的工资、奖金、津贴、劳动报酬、差旅费以及支票起点以下的零星现金支付外,其他一切经济往来,都必须通过银行办理转账结算,不得直接以现金收付。

第二十一条 短期投资是指基金会持有的能够随时变现并且持有时间不超过1年(含1年)的投资,包括债券投资和短期理财等。基金会应严格控制投资风险,在确保资金安全的前提下,委托专业机构进行资金运作,实现资金的保值增值。

第二十二条 财务部门对应收和预付款项及时清理结算,不长期挂帐。对确实无法收回的应收及预付款项,查明原因,分清责任,按规定程序报批后核销。

第二十三条 长期投资是指预计持有期限超过一年的投资,包括长期股权投资和长期债权投资等。基金会的长期投资方案须经理事会批准后方可实施。

第二十四条 固定资产是指一般设备单位价值在500元以上,专用设备单位价值在800元以上,使用期限在一年以上,并在使用过程中基本保持原有物质形态的资产。单位价值虽未达到规定标准,但耐用时间在一年以上的大批同类物资,作为固定资产管理。

第二十五条 基金会的固定资产按以下办法进行管理:

(一)建立健全固定资产管理制度,加强固定资产维护保养,提高固定资产使用效益。

(二)购进和调入的固定资产,经验收后及时入账;交付使用时办理资产交接手续并在固定资产管理系统进行记录。

(三)接受捐赠的固定资产,如果捐赠方提供了有关凭据(如发票、报关单、有关协议等),应当按照凭据上标明的金额作为入账价值;如果捐赠方没有提供有关凭据,或者凭据上标明的金额与受赠资产公允价值相差较大,受赠资产应当以其公允价值作为入账价值。

(四)用于展览、教育或研究等目的的历史文物、艺术品以及其他具有文化或者历史价值并作长期或者永久保存的典藏等,作为固定资产核算,但不必计提折旧。在资产负债表中,应当单列“文物文化资产”项目予以单独反映。

(五)固定资产报废和转让,一般经基金会行政领导批准后核销。

(六)基金会应当设置固定资产明细账(或者固定资产卡片)进行明细核算,定期或不定期对固定资产清查盘点,做到账实相符。对于盘盈、盘亏的固定资产,及时查明原因并进行账务处理。固定资产的购建、出售、清理、报废和内部转移等均应办理会计手续。

第二十六条 无形资产是指基金会为开展业务活动、出租给他人或为管理目的而持有的且没有实物形态的非货币性长期资产,包括单独购买的计算机应用软件、专利权、非专利技术、商标权、著作权、土地使用权等。基金会对无形资产的评估、确认、开发、保护、使用和转让进行管理。

第二十七条 受托代理资产是指基金会接受委托方委托从事受托代理业务而收到的资产。在受托代理过程中,基金会从委托方接收受托资产,并按照委托人的意愿将资产转赠给指定的其他组织或者个人。基金会无权改变受托代理资产的用途或者变更受益人。基金会在确认一项受托代理资产时,应当同时确认一项受托代理负债。

 

第四章  负债管理

第二十八条 负债是指过去的交易或者事项形成的基金会的现时义务,履行该义务预期会导致含有经济利益或者服务潜力的资源流出基金会。负债按其流动性分为流动负债、长期负债和受托代理负债等。

第二十九条 流动负债是指将在1年内(含1年)偿还的负债,包括短期借款、应付款项、应付工资、应交税金和预收账款等。

(一)短期借款是指基金会向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等借入的期限在1年以下(含1年)的各种借款。

(二)应付款项是指基金会在日常业务活动过程中发生的各项应付票据、应付账款和其他应付款等应付未付款项。

(三)应付工资是指基金会应付未付的员工工资。

(四)应交税金是指基金会应交未交的各种税费。

(五)预收账款是指基金会向服务和商品购买单位预收的各种款项。

第三十条 长期负债是指偿还期限在1年以上(不含1年)的负债,包括长期借款、长期应付款和其他长期负债。

(一)长期借款是指基金会向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等借入的期限在1年以上(不含1年)的各种借款。

(二)长期应付款主要是指基金会融资租入固定资产发生的应付租赁款。

(三)其他长期负债是指除长期借款和长期应付款外的长期负债。

第三十一条 受托代理负债是指基金会因从事受托代理交易、接受受托代理资产而产生的负债。

第三十二条 基金会对不同性质的负债分别管理,及时清理并按规定办理结算,保证各项负债在规定期限内归还。

 

第五章  财务会计报告和审计

第三十三条 财务会计报告是反映基金会财务状况、业务活动情况、现金流量及相关情况的书面文件。财务会计报告由会计报表、会计报表附注和财务情况说明书组成。

第三十四条 基金会按照国家相关法规和内部管理要求,定期编制财务会计报告,做到内容完整、数据真实、计算准确、说明清晰,并定期向会员和其他报表使用者提供财务会计报告。

第三十五条 年度财务报告包括资产负债表、业务活动表、现金流量表、财务报表附注以及财务情况说明书。

第三十六条 财务情况说明书,主要说明基金会收入及其支出、收支差额、资产负债变动的情况,对本期或者下期财务状况发生重大影响的事项,以及需要说明的其他事项。

第三十七条 基金会须聘请中介机构对年度财务报告进行审计。基金会的财务收支情况接受捐赠者和社会有关部门的监督。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八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 Copyright 2020.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北京奥运城市发展促进会 未经授权不得使用 ICP10016671号-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