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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奥运城市发展基金会 物资管理暂行办法

2019-12-22

(2019年4月2日修订,基金会办公室文发[2019] 21号)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北京奥运城市发展基金会(以下简称“基金会”)物资的实物管理,明确物资管理程序,确定物资管理基本原则,合理划分物资管理和使用责任,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基金会拥有所有权或使用权的全部物资的实物管理。全部物资是指基金会通过现金采购、捐赠、租用、借用等4种途径获得的所有物资和设备。

第三条 基金会物资管理实行“四统一”的原则,即全部物资由办公室统一规划、统一采购、统一配置、统一处置。通过物资的统一管理和优化配置,达到提高物资使用效率和节省采购支出的目的。

第四条 基金会物资管理模式

由办公室履行管理责任,使用部门落实使用责任;采用分类的物资管理方式,形成统一管理下各负其责的二级管理责任制体系。

根据物资使用管理和处置的需要,基金会对物资实行分类管理,将全部物资划分为耐用性和消耗性两类。耐用性物资主要指固定资产和低值耐用品(虽未达到固定资产标准但具有回收价值的物资);消耗性物资主要指低值易耗品。对于耐用性物资,办公室实施全程追踪管理;对于消耗性物资,要加强使用管理和监督。

固定资产、低值耐用品和消耗品划分原则如下:

单位价值在500元(含500元)以上,且使用年限在一年以上,并在使用过程中基本保持原来物质形态的物资按固定资产管理。

单位价值在100元(含100元)以上,且使用年限在一年以上,并在使用过程中基本保持原来物质形态的物资定义为低值耐用品(简称低值品)。

单位价值在100元以下,或者使用年限在一年以下的物资,原则上按消耗品管理。

除以上物资属性的划分原则外,根据物资的实际管理特点,针对U盘、内存、存储卡等一些低价值、易损坏和丢失的物资,按照消耗品管理,具体物资属性由办公室在办理物资入库时确定。

第五条 成立基金会资产处置小组,由办公室、法律财务部组成,主要任务:一是确定需要处置的物资清单,制定物资处置方案;二是处理物资损坏和丢失事项。


第二章 物资管理的职责分工

第六条 办公室职责

负责基金会所有权物资的实物管理,制定物资管理办法及必要的物资管理实施细则;受理物资需求申请并协调解决;办理所有物资的出入库手续,进行物资发放,负责库存物资管理和在用耐用性物资追踪管理;建立物资总账、动态账,定期与法律财务部及使用部门盘点对帐;负责在用物资的日常维修保养,制定物资维修保养计划;牵头进行物资处置工作。

第七条 物资使用部门职责

指定专人负责部门内的物资管理,及时更新各部门账和各部门动态账,负责本部门资产的账实一致,对本部门在用物资的丢失和损坏负首要责任,部门负责人负领导责任。及时办理物资领用手续,配合办公室和法律财务部定期进行物资盘点。

第八条 法律财务部职责

负责固定资产价值形态和固定资产总账的管理及固定资产的核销,审核物资预算,对物资实行分类核算,与办公室定期对账,参加办公室组织的物资盘点工作,参与资产处置小组工作。


第三章 物资管理程序

第九条 物资需求计划

物资使用部门提出物资需求申请,办公室根据已有资源协调解决,如无法满足该物资需求,则提交采购小组审议解决(详见采购管理办法)。

第十条 物资财务入库和备案管理

(一)物资验收入库和备案手续

1.现金采购物资,经办公室和使用部门共同验收后,由办公室办理入库手续,需具备采购审批文件、采购发票和物资验收单(大型和特殊设备在安装调试后,需提供安装合格验收单)。

2.捐赠物资,经办公室验收审核后办理入库手续,需具备捐赠审批文件、捐赠物资验收单和捐赠物资价格审核单(大型和特殊设备在安装调试后,需提供安装合格验收单)。

3.租用物资和借用物资,不须办理物资入库手续,经办公室和使用部门进行验收后,由办公室进行物资备案,需具备租用/借用合同或租用/借用审批文件、物资验收单。

(二)办理物资财务入库和备案手续的时限

现金采购、捐赠、租用及借用物资,在物资接收后5个工作日之内,由办公室办理入库或备案手续。

第十一条 物资实物出库管理

物资的配置、调剂、领用、登记由办公室统一负责,使用部门到办公室办理实物出库手续。

第十二条 物资仓储管理

(一)物资库存管理

办结入库手续的物资,原则上应存放仓库统一保管。

(二)库房管理

为合理配置仓储资源,仓库由办公室负责统一分配管理,各使用部门向办公室提出用库申请。

第十三条 在用物资管理

使用部门按照有关规定使用物资,接受办公室对在用物资的追踪管理,部门领导对本部门使用的全部物资安全负责。租用和借用物资,因办公室未及时备案导致保险公司无法予以赔付的,由办公室承担责任。

第十四条 物资处置管理

物资处置程序,按照《北京奥运城市发展基金会物资处置管理办法》(附件1)执行。

第十五条 物资丢失和损坏管理

物资丢失和损坏按照《北京奥运城市发展基金会物资损坏和丢失处置管理办法》(附件2)执行。

第十六条 离职人员交回在用物资,按照办公室有关规定办理。

第十七条 对物资管理工作中出现失职渎职和违规违纪问题的工作人员,按照有关规定予以责任追究。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办公室解释,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附件:

1.北京奥运城市发展基金会物资处置办法

2.北京奥运城市发展基金会物资损坏和丢失处理办法


附件1:

北京奥运城市发展基金会  物资处置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北京奥运城市发展基金会(以下简称“基金会”)的物资处置程序,落实物资处置责任,参照财政部《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的相关规定及《第29届奥林匹克运动会组织委员会物资处置办法》、《北京奥运城市发展基金会物资管理暂行办法》,结合我单位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物资处置范围

(一)基金会通过现金采购、市场赞助和捐赠等途径获得的具有所有权的物资。

(二)国家分配和其他组织转来归基金会使用并取得所有权的物资。

(三)基金会与业主或其他单位共同出资购置的物资。

(四)基金会出资建造的临时建筑设施。

第三条 物资处置原则

在遵循合法、公开、公正、节俭、廉洁的基本原则前提下,实行有偿处置优先的原则、遵守合同的原则、尊重惯例的原则、符合绿色可循环利用的原则、业主和员工优先的处置原则和及时有效的处置原则。

第四条 物资处置阶段

物资处置分为即时处置阶段和日常处置阶段。即时处置阶段是指在基金会举办的各类大型活动结束后即对相应物资进行处置的阶段;日常处置阶段是指在基金会日常办公过程中对相应物资进行处置的阶段。

 

第二章 机构及其职责

第五条 物资处置机构根据不同物资处置阶段,分为日常处置机构和即时处置机构,具体职责如下:

(一)日常处置机构

由办公室和法律财务部组成日常物资处置小组,作为日常物资处置阶段的物资处置管理机构。负责审核日常物资处置方案,监督物资处置过程。

根据物资状况、市场状况以及处置金额,物资处置工作可分别由物资处置小组和有资质的社会中介机构实施。

小组成员具体职责分工如下:

1.办公室:会同使用部门确定资产使用性能和现状,提出资产残值参考建议,根据实际情况提出物资处置初步方案;负责牵头组织召开物资处置小组会议、审核日常物资处置方案,处理物资处置小组日常事务;组织实施物资处置过程,报告处置结果,建立物资处置档案,及时调整相关物资明细账。

2.法律财务部:负责审核处置物资的账面价值,参与处置方案的制定、审核及对处置物资的盘点核查,根据处置结果调整相关资产账务。从法律角度对物资处置合法性进行保障,并负责相关合同的起草与制订工作,对物资处置全过程进行监督。

(二)即时处置机构

由办公室、法律财务部等组成即时物资处置小组,其职责是制定在各项大型活动前制定活动结束后的物资处置预案,在活动结束后按照预案执行相关处置事项。办公室和法律财务部参照日常处置机构中各自的职责履行在即时处置机构中各自承担的职责。

 

第三章 物资处置方式

第六条 基金会物资处置方式主要包括有偿处置方式和无偿处置方式两种形式。

(一) 有偿处置是指基金会物资以有偿的方式变更其物资所有权和使用权,并收取相应收益的处置方式。处置时可以根据实际情况采用整体转让、部分转让和单项转让方式。其处置途径主要有以下几种:

1.有偿转让给业主,结合活动结束后场地的利用需求,活动场地存放使用的物资优先考虑有偿转让给活动场地业主。

2.有偿转让给员工,一些保存在个人手中使用的物资可以优先考虑转让给员工。

3.有偿转让给供应商:在签署采购供应协议时确定产品回购事项。

4.对社会公开销售:主要采用公开拍卖、定向折价销售、无底价公开竞价等方式。

5.委托基金会合作方对物资进行处置,主要适用于基金会与对方共同出资形成的共有物资。

(二)无偿处置:是指以无偿方式变更物资所有权和使用权的处置方式。包括:

1.捐赠: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以公益为目的,将有使用价值或纪念价值的物资无偿赠送给相关组织或单位。

2.补贴转让:对共同出资取得的共有资产,根据有关规定,大型活动结束后无偿转让给共同出资方的一种处置方式。

3.定向无价转让:按照市政府有关大型活动后形成物资的整体规划,采用的一种无偿转让的方式。

 

第四章 物资处置程序

第七条 日常处置阶段物资处置程序

(一)物资使用部门根据处置物资情况填写《物资处置申报表》(见附件1-1)。

(二)办公室提出残值建议及初步物资处置方案。

(三)办公室召开物资处置小组会议,审议初步物资处置方案,将审议结果报基金会领导批准。有偿处置批量价值或单品价值在一定金额以上的物资需委托基金会选定的中介评估机构进行价值评估,情况类似的物资价值评估可参照前次评估结果。

(四)根据领导批示意见,根据待处置物资清单,由物资处置小组完成物资核查盘点,小组成员签字确认并封存处置物资库房。

(五)处置小组或中介机构执行物资处置方案。

(六)办公室根据处置结果调整物资账目,法律财务部办理会计销账。                                                        

第八条 即时处置阶段物资处置程序

(一)活动前已完成即时处置预案的物资,根据活动后物资回收清单,由物资处置小组具体执行物资处置。

(二)没有处置预案的活动后物资,由物资处置小组制定物资处置方案,报基金会领导批准后完成物资处置工作。有偿处置的物资视情况委托基金会选定的中介评估机构进行价值评估。

(三)办公室、法律财务部根据处置结果调整有关物资账目,办公室撰写物资处置报告,汇总整理所有物资处置文件,报政府相关部门备案。

第九条 物资处置报告

办公室负责牵头物资处置小组整理物资处置过程中产生的文件资料,建立物资处置档案,出具物资处置报告,上报基金会领导及需要呈报的政府部门或组织机构。

第十条 物资处置监督

法律财务部对各部门物资处置中履行职责、廉洁自律情况进行全过程监督,对物资处置工作中出现的违规、违纪行为上报基金会领导后按照国家相关规定处理。

 

 

第五章 物资报损和报废

物资报损:是指基金会发生盘亏及非正常损失的物资,按有关规定和程序进行产权注销的处置方式。

物资报废:是指对已经达到报废期限或因技术原因不能继续安全有效使用的物资,进行产权注销的处置方式。

第十一条 物资报损的处置程序

由使用部门提供损失物资清单和造成损失的有效证明,同时提供对非正常损失责任者的处理意见,损失金额在5000元以上须经物资处置小组研究后,报基金会领导批准,办公室和法律财务部核销相关账目。

第十二条 物资报废的处置程序

(一)使用部门提出物资报废申请,办公室签署初步意见提交物资处置小组审议。

(二)物资处置小组审议后,出具报废物资报告(必要时将请有资质的评估机构出具)和详细报废物资清单,上报基金会领导批准。

(三)对有残值的物资按照本办法相关条款规定进行处置,经评估机构评估并经物资处置小组确认无使用价值的物资由办公室进行处理。

(四)办公室和法律财务部根据处置结果进行相关账务处理。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三条 本办法报北京市相关部门备案,其中未尽事宜,由物资处置小组讨论,请示基金会领导决定。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由物资处置小组负责解释。

 

附件1-1:北京奥运城市发展基金会物资处置申报表

表格


附件2:

北京奥运城市发展基金会  物资损坏和丢失处理办法

为加强基金会物资管理,防止物资损坏和丢失,依据《北京奥运城市发展基金会物资管理暂行办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适用范围

(一)本办法适用于所有由基金会拥有或使用的物资。

(二)本办法所称的责任人是指基金会正式在编人员、合同商人员、借调人员、实习生、志愿者、活动场地业主人员等能直接使用或接触到基金会物资的人员。

第二条  处理原则

(一)公开、透明、依法、合理的原则。

(二)批评教育与经济赔偿相结合的原则。 

(三)按合同约定的处理原则(主要适用于租用、借用和合同商物资,各类合同人员)。

(四)节俭办活动、提高物资保全意识的原则。

第三条  处理方式

根据情节和损失情况主要采用:批评教育、通报批评、经济赔偿和行政处分等方式,触犯法律的责任人将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四条  处理机构

由基金会物资处置小组负责,物资处置小组由办公室和法律财务部组成。

第五条  处理权限

物资处置小组负责处理所有物资损失事件,将处理结果报基金会领导批准后执行。

第六条  各部门的责任分工

(一)物资损失发生部门

1.发生物资损坏、丢失后,物资损失责任人及发生部门应及时报告办公室。

2.负责报告损失原因,协助认定损失责任人,配合办公室出具物资损失的初步处理意见。

3.配合物资处置小组执行对责任人的处理意见。

(二)办公室

负责调查物资损失事件并出具物资损失的初步处理意见,牵头召开物资处置小组会议并将上述意见及相关材料书面提交物资处置小组审议,根据物资处置小组审议结果出具最终处理意见并报基金会领导,领导同意后进行相关处理,包括调整相关账目。

(三)法律财务部

配合调查物资损失事件,参与审议物资损失初步处理意见,最终处理意见报领导同意后调整相关账目,监督处理全过程。

第七条  物资损失处理程序

(一)物资损失报告

使用部门发生物资损坏丢失后,应在24小时内将损失情况报告办公室。如发生隐瞒不报或故意拖延报告时间,一经发现,损失发生部门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要承担相关责任。

如发生物资重大损失,应保护现场,由办公室向基金会领导报告,需要立案的,向公安机关报案。

(二)损失调查和责任认定

办公室调查后出具物资损失的初步处理意见,组织召开物资处置小组会议审议初步处理意见并确定最终处理意见。根据物资处置小组审议结果出具最终处理意见并报基金会领导。 

(三)执行、账务处理及保险理赔

办公室和法律财务部待领导同意后根据职责分别落实处理意见,包括调整相关账目。

第八条  责任鉴定和处理依据

(一)处理依据

1.造成经济损失的大小

损坏物资原值金额:0至999元为轻微损失;1000至1999元为较轻损失;2000至4999元为一般损失;5000至19999元为较大损失,2万至99999元为严重损失;10万元以上为重大损失。

丢失物资原值金额(人民币):0至499元为轻微损失;500至999元为较轻损失;1000至1999元为一般损失;2000至4999元为较大损失,5000至19999元为严重损失,2万元以上为重大损失。

2.责任人是否主观造成损失发生和首次造成责任损失发生,以调查结果为准。

3.责任人在发生损失后是否积极设法挽救并实际减少损失和对损失责任的认识态度,以调查结果为准。

(二)减免赔偿和免罚条款

1.经调查,造成物资损失的原因属于见义勇为、不可抗力、紧急避险等情况,可考虑减免经济赔偿和免于其它处罚。

2.因物资本身的缺陷接近损坏,在正常使用时发生的损坏和合理的自然损耗。

3.经过批准,对设备进行试运行或检修,虽然采取了预防措施,仍不能避免的损坏。

4.由于其它客观原因造成意外损坏,且责任人态度良好。

5.一贯遵守制度、爱护仪器设备,偶尔疏忽造成损坏,且损失轻微,责任人态度良好。

6.公共办公区域物资的正常耗损。

7.物资处置小组认定的其它情况。

第九条  处理标准

(一)建议批评教育的处理标准

由于下列原因造成物资的损坏或丢失,经过鉴定或有关负责人证实,可免予赔偿,但建议给予责任人或责任部门批评教育。

1.按照指导或操作规程进行操作,确因缺乏经验或技术上不熟练造成较轻损失(含)以下,但态度不好。

2.造成物资一般损失,能积极设法挽救损失和主动如实报告,认识态度良好。

3.公共办公区域物资的非正常损坏丢失,造成一般损失(含)以下。

(二)建议通报批评的处理标准

下列原因造成物资损坏或丢失,可减轻赔偿或免予赔偿,但建议给予责任人或责任部门通报批评。

1.对发生物资严重损失以上的,建议进行通报批评。

2.由于疏于管理,导致公共办公区域物资的损坏丢失,造成较大损失以上的,建议进行通报批评。

3.对不按制度又未经批准,擅自动用、拆卸单位物资,导致物资损坏,造成较大损失以上的,建议进行通报批评。

(三)建议经济赔偿的处理标准

由于下列原因造成物资损失应予赔偿:

1.由个人使用保管的物资发生丢失,一律进行赔偿。

2.不按制度又未经批准,擅自动用、拆卸单位物资,造成物资丢失。

3.由于主观原因而造成单位物资被盗、失火、变质、水毁等情况发生。

4.公物私用造成损坏或丢失。

5.因工作失职、不负责任、保管不当等原因而造成物资丢失。

(四)建议行政处分的处理标准

1.因责任事故,造成物资的重大损失,建议给责任人行政处分。

2.对于一贯不爱护物资、严重不负责任、严重违反操作规程的,发生损失后隐瞒不报、推卸责任、态度恶劣的,建议给予责任人行政处分。

3.经查实隐匿或私自处置设备,造成较重损失的,建议给予责任人行政处分。

(五)建议移交司法机关处理的标准

对于触犯法律,情节恶劣的责任人建议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条  赔偿标准

(一)通用性强的物资设备,主要包括电脑、电脑配件、液晶显示屏、摄像机及配件、照相机及配件、集群电话、对讲机、录音笔、投影仪及投影幕、电视机、DVD、音响、话筒、打印机、手机及配件、传真机、移动硬盘、电话机等设备的丢失,一律按照现行市场价格赔偿。经查实,如果属于隐匿或私自处置设备造成丢失的,一律按现行市场价格的两倍进行赔偿。

(二)除上述(一)中提到的物资设备外,其它物资设备丢失一律按账面原值的10%至50%(含50%)进行赔偿。

(三)因责任损坏的物资设备经过修复能达到原有使用性能者,直接责任人应负担部分修理费。经过修理达不到原有性能但能降级使用,除承担部分修理费外,还应酌情赔偿。

(四)损坏的物资确无修复价值以致报废者,根据处理标准需要赔偿的,由直接责任人按账面原值的50%赔偿。

(五)损坏丢失仪器设备的责任损失,由几个人共同负责的,应根据各人责任大小共同分担赔偿费。

(六)如查不到当事人的,由责任部门集体按赔偿标准的50%进行赔偿;各类合同商、赞助商人员造成物资损失由合同商企业负责赔偿。

第十一条  赔偿费收缴

(一)赔偿费由当事人赔偿金额多少及当事人的经济状况决定一次偿还或分期偿还。如赔偿人经济上确有困难,当事人可以提出申请,经调查证明,报基金会领导批准,可以酌情减轻赔偿。

(二)确定赔偿金额和偿还日期后,由赔偿人在偿还日期前到基金会法律财务部交款,并取得收据。

第十二条  库存消耗性物资的丢失和损坏,可以根据具体使用、保管情况,按上述精神酌情处理。

第十三条  本办法由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执行,此前有关规定与本办法不相符时,以本办法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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